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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5 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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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第75条的规定,书记官在收受案卷或文件后,应根据规定立即进行登记或建档,如果需要由庭长、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处理的,即送请核阅。如果是由书记官自行处理或需要请院长处理的,即分别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第75条 (最新修订日期不详) 根据该规程,书记官在收受案卷或文件后应立即进行登记或建档,并根据不同情况将相应事项送请核阅或分别处理。具体范例可能因资料不足无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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