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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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