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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文件除法令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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