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6條,承辦文件除書記官職權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不過,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事的文件,可以根據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這條規定確保了文件的適當處理程序和授權範圍。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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