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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77 條

  1. 1.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還押押票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2. 2.前項規定於專法庭、簡易庭、普通庭紀錄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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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7 條規定了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和民事執行紀錄科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 1.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負責以下事項: - 處理案件的編號、資料輸入、審核以及抽籤分案事項。 - 處理案卷和文件的點收、資料輸入以及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 製作筆錄、期日傳喚通知以及提押票等事項。 - 撰寫案件文稿。 - 整理、編訂以及保管案卷和附隨案卷中的證物。 - 製作裁判或其他文件的正本以及公告結果事項。 - 處理案卷文件的交付和送達事項。 - 發送或歸檔結案卷事項。 - 製作報表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 其他根據法令需要由書記官處理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2. 上述規定適用於專業法庭、簡易庭和普通庭的紀錄科。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77條,民事紀錄科負責案件編號、資料輸入等事項,這意味著在審理民事案件期間,民事紀錄科的工作包括將案件進行編號、輸入相關資料並進行審核,以確保案件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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