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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訴願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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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48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將應保存的訴願文書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作為訴願人閱覽卷宗及後續行政訴訟調卷的程序基礎。

Q · 訴願結束後機關會把我的資料保存下來嗎?

會,機關必須把訴願文書編成卷宗保存

依訴願法第48條,受理訴願機關應將應保存的訴願文書,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這份卷宗從訴願書、內部簽辦、調查證據、答辯書到決定書都會編號存檔,並依檔案法定有保存年限。它是你後續依第49條申請閱覽、或提起行政訴訟調卷蒐證的基礎。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內部的雞毛蒜皮:訴願文書要編卷宗存檔。但對訴願人來說,這條的存在有一個很實際的意義:你的案子在主管機關裡有一份完整的紙本(或電子)紀錄,從你提出訴願書、機關的內部簽辦、調查的證據、答辯書、決定書,全部都被編號存檔。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下一條(第49條)給了你閱覽、抄錄、影印這個卷宗的權利。沒有這條規定要求機關「必須編卷宗」,下一條的閱覽權就是空話。換句話說,這條是程序透明的基礎建設。如果有一天你覺得訴願決定有問題、想進一步打行政訴訟,第一步就是要去調這份卷宗看清楚機關究竟根據什麼做決定。沒有卷宗,你就是在打瞎眼仗。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48條為訴願程序的卷宗編製規定,要求受理訴願機關將應保存的訴願事件文書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建立個案層次的完整紀錄,作為訴願人閱覽卷宗權及後續行政救濟調卷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結束後,卷宗會被保存多久?

依檔案法及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規定,訴願卷宗通常保存5年到30年不等,重要案件甚至永久保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覺得未來可能會用到(例如打行政訴訟、再審),最好在訴願決定後盡快申請閱覽抄錄,自己留一份。等若干年後才想找,可能已經銷毀。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我可以申請閱覽機關內部的簽辦過程嗎?

原則上可以,但機關內部的意見、決定前的簽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可能屬於限制公開的範圍。實務上機關常以「內部研擬」為由拒絕提供。內行人提示:如果遭拒,可以針對「拒絕閱覽」這個行政處分本身另外提起訴願,這是少數人才知道的二階段救濟技巧。

Q3訴願卷宗是什麼?

受理訴願機關就個案訴願文書依序編號整理而成的完整紀錄,含訴願書、簽辦、證據、答辯書與決定書。

Q4訴願卷宗包含哪些文件?

從訴願書、機關內部簽辦、調查證據、答辯書到訴願決定書,整個程序的文書都會被編號存檔。

Q5編卷宗跟程序透明有什麼關係?

沒有卷宗,第49條的閱覽權、行政訴訟調卷、再審救濟都會落空,它是個案層次的可追溯基礎。

Q6訴願文書編卷是誰的責任?

依本條由受理訴願機關的承辦人員負責編為卷宗,是機關的法定留存義務。

Q7怎麼申請閱覽訴願卷宗?

備妥身分證或委任狀,向原受理訴願機關依第49條提出閱覽、抄錄或影印的書面申請。

Q8訴願決定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不論滿不滿意,盡快申請閱覽卷宗,確認決定依據並為可能的行政訴訟先蒐證。

Q9委任律師可以代為調閱卷宗嗎?

可以,律師依第33條為訴願代理人,附委任狀即可代為申請閱覽抄錄。

Q10閱覽申請被拒絕怎麼辦?

可針對「拒絕閱覽」這個行政處分本身另行提起訴願,是二階段救濟技巧。

Q11訴願卷宗閱覽 vs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差在哪?

前者是訴願程序內就個案卷宗的閱覽(第49條),後者是制度層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一般申請,限制事由不同。

Q12訴願卷宗閱覽 vs 行政訴訟調卷差在哪?

閱覽是當事人向機關申請看卷,調卷是起訴後由法院調取卷宗,主體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途徑依據適用時機限制
訴願卷宗閱覽訴願法第48、49條訴願程序中或決定後第50條限制閱覽事由
行政訴訟調卷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後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調取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任何時間第18條豁免公開事由

依據

訴願卷宗閱覽
訴願法第48、49條
行政訴訟調卷
行政訴訟法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法

適用時機

訴願卷宗閱覽
訴願程序中或決定後
行政訴訟調卷
提起行政訴訟後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任何時間

限制

訴願卷宗閱覽
第50條限制閱覽事由
行政訴訟調卷
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調取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第18條豁免公開事由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事件應編為卷宗,以便保存。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事件應編為卷宗,以便保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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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48 條規定:「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