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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96 條

行政處分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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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須重為處分時,原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處理,不得另闢新理由規避,並應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Q · 訴願贏了之後,原機關會不會又用新理由把我駁回?

不行。依訴願法第 96 條,原機關重為處分時必須「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意思是它必須針對訴願決定指出的法律見解與瑕疵作回應,不能假裝沒看到、另闢戰場用新理由再駁一次。若原機關違反此義務,新處分本身即構成撤銷事由,當事人可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此外原機關還須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等於讓上級全程監督。

白話解讀

訴願贏了、原處分被撤銷,你以為事情結束了。但很多時候你的案件需要原機關「重做一次」處分(例如重新審查你的營業許可申請)。這就是「重為處分」。本條的關鍵兩個字是「應依」訴願決定意旨。原機關不能假裝沒看到訴願決定的論理,自己另起爐灶用新理由再駁回你一次。它必須按照訴願決定指出的方向重新處理。然後還要把處理情形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等於讓上級監督整個過程。如果原機關違反這條,新處分本身就有撤銷事由,你可以再提訴願甚至打行政訴訟。這條跟第95條(拘束力)是配套的:第95條告訴你拘束力存在,第96條告訴你拘束力怎麼具體運作。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6 條為訴願決定拘束力的執行性規範。當原行政處分因訴願成立被撤銷、且案件性質須由原機關重新作成處分時,原處分機關負有三項義務:必須重為處分、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意旨拘束而不得以規避決定的新理由再次駁回、應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以形成上級監督機制。本條與第 95 條拘束力規定配套,是訴願程序避免兜圈子的閉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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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贏了之後原機關還沒重做處分怎麼辦?

本條雖未寫明期限,但原機關有「應」重為處分的法律義務。可發函催促,超過合理期間(一般參照 2 個月)可主張原機關怠於職務。實務提示:可同時函知受理訴願機關,請求介入監督,比單獨催促有效得多。

Q2原機關重做的處分又把我駁回,怎麼辦?

重點不是結果是否一樣,而是過程有沒有遵守訴願決定意旨。若新處分理由完全沒回應訴願決定指出的問題,或實質違反其法律見解,即違反第 96 條,可再次訴願並明確指出。第二次訴願成功率通常高於第一次。

Q3訴願法第 96 條是什麼?

規定原處分撤銷後原機關重為處分必須依訴願決定意旨,並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是訴願決定拘束力的執行機制。

Q4重為處分是什麼意思?

指原處分被訴願撤銷後,案件須由原機關重新作成一次行政處分,常見於許可、登記、資格認定等申請類案件。

Q5依訴願決定意旨是什麼意思?

原機關重做時須回應並遵循訴願決定指出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不能假裝沒看到、用新理由另起爐灶再駁。

Q6第 95 條和第 96 條差在哪?

第 95 條宣示訴願決定有拘束力,第 96 條規定拘束力在重為處分時如何具體運作,兩條配套。

Q7原機關重做又把我駁回怎麼處理?

逐項比對新處分與訴願決定書,若未回應決定意旨僅換新理由,書狀指出違反第 96 條再次訴願。

Q8重為處分有沒有期限?

本條未明定期限,實務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一般處理期間(無特別規定者 2 個月內)。

Q9怎麼證明原機關沒依訴願決定意旨?

並陳原訴願決定書與新處分書逐項比對,標示決定指出的論點與新處分有無對應回應。

Q10訴願法 96 條 vs 行政訴訟法 216 條差在哪?

96 條是訴願階段重為處分受決定意旨拘束,216 條是行政訴訟撤銷判決後重為處分受判決意旨拘束,兩層平行。

Q11重為處分 vs 重新申請差在哪?

重為處分是原機關依職權重做,受決定意旨拘束;重新申請是當事人另行發動的新程序,不受原決定拘束。

Q12原機關可以用完全不同的新理由再駁嗎?

若新理由實質規避訴願決定指出的瑕疵,違反第 96 條;但若係決定意旨未觸及的正當新事證,邊界須個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法第96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
適用階段訴願程序: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確定後
拘束對象原處分機關,並監督於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及其他關係機關,受法院判決意旨拘束
拘束內容應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應依判決意旨重為處分,不得違反法院法律見解
監督機制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法院判決既判力 + 再訴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52 条(裁決の拘束力・申請に基づく処分のやり直し)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9조(재결의 기속력 및 재처분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決定之拘束力,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 德國VwGO § 113 Abs. 5(Bescheidungsurteil – Behörde muss unter Beachtung der Rechtsauffassung neu entscheiden)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911-2(injonction de réexamen après annulation)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706(remand to agency)+ Chener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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