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147條規定,物品的採購應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也對於物品的定義有所規定,指的是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財物。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理由,政府採購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市場,並排除不良廠商,以達到有效率的政府採購。因此,在物品的採購過程中,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並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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