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一、符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任本職期 間,得借用首長宿舍。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 三、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宿 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時,應依規定 期限遷出。但在相隸屬機關及其相互間調任,因業務需要,經新任職機關 協商原任職機關,訂立契約或書立借據相互借用者,不在此限。 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 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 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 舍,其自 (管) 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 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 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49 條,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1. 首長宿舍:符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在本職期間,可以借用首長宿舍。 2. 單身宿舍:因職務上特別需要,且單身居住者,可以借用單身宿舍。 3. 職務宿舍: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可以借用職務宿舍。其中,若配偶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則只能借用一戶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 借用宿舍的期間以借用人在該機關任職的期間為限。當借用人調職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遷出宿舍。但若在相隸屬機關及其相互間調任的情況下,經新任職機關和原任職機關協商並簽訂契約或書立借據互相借用宿舍,則不受此限制。 借用人在調職、離職或退休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如果被撤職或免職處分,則應在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的,應依契約辦理處理,對於現職人員,還應進行議處。 對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提供宿舍。對於已經自有宿舍的機構,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之前,對於已配住宿舍的現職員工,應按照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對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的原配住宿舍員工,在退休後可以依規定續住一段時間,續住期滿後,應按照規定收回處理。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第106卷第8期(2017年7月1日發布)、「事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說明稿及相關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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