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等事項: 一、首長宿舍。 二、單身宿舍。 三、職務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 (含相當層級) 以上層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 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了宿舍管理的範圍,包括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和職務宿舍。其中,首長宿舍指的是各部、會(含相當層級)以上層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的宿舍。借用和管理這些宿舍的方式由行政院來定。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一個範例,根據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十人政住字第三0六五六一號函說明,副首長和一級機關首長如果已租賃房屋作為首長宿舍,可以在租約期限屆滿前續住,但之後不得再續租。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另一個範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4月27日90局住福字第308086號函明確說明,修正後的事務管理規則已經將宿舍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和職務宿舍三種,已經沒有眷屬宿舍。因此,在修正後改借用宿舍的情況下,不得以眷屬宿舍的名義進行借住。 根據以上分析,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針對宿舍管理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提到了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和職務宿舍的定義和管理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借用宿舍的人和機關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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