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人員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具請借單,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 違約之責任。依機關規定,其契約應經公證者,須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 入。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50條的規定,借用宿舍的人員需要進行以下手續: 一、填寫請借單,並提交事務管理單位進行審查和登記。 二、獲准借用後,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 該借用契約應包含所借物品的名稱、借用期限,借用人應履行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根據機關的規定,如果需要進行公證,則必須製作公證書後方可入住。 參考資料:《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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