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事務管理規則第257條規定了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負有善良管理的責任。根據這個條款,借用人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宿舍設備和公有傢具,如果借用人違反了這個責任,導致宿舍設備損壞或遺失,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條款明確規定在民法第468條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對於借用物的保管責任,並且對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困難的情況下,以金錢賠償的方式進行了明文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規指導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1) - 民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民法》第46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68&flnoke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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