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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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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二百五十九 條規定處理外,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256條規定了宿舍借用人的使用限制,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分進行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若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借用人有違反上述情事之一者,除了按照第259條進行處理外,借用人在該機關將不得再次請借宿舍。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第一三八一號解釋,此規定針對宿舍借用人對於宿舍的使用限制進行規範,禁止其轉租、轉借、改建等行為,並明確指出若借用人違反此規定,將可能被取消借宿舍的資格。例如,若某個借用人將宿舍一部分出租給他人,則違反了該條規定,事務管理單位可根據該條第259條進行相應的處理。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第一三八一號解釋

  • 第二百五十九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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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56 條規定:「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