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2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二百五十九 條規定處理外,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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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二百五十九 條規定處理外,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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