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 、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二百五十九 條規定處理外,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事務管理規則」第256條規定了宿舍借用人的使用限制,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分進行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若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借用人有違反上述情事之一者,除了按照第259條進行處理外,借用人在該機關將不得再次請借宿舍。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第一三八一號解釋,此規定針對宿舍借用人對於宿舍的使用限制進行規範,禁止其轉租、轉借、改建等行為,並明確指出若借用人違反此規定,將可能被取消借宿舍的資格。例如,若某個借用人將宿舍一部分出租給他人,則違反了該條規定,事務管理單位可根據該條第259條進行相應的處理。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第一三八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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