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58條規定,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該條款主要是要求宿舍借用人在搬離宿舍時,要及時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確保所借宿舍的設備和傢具的歸還工作順利進行。這樣可以確保宿舍的設備和傢具可以有效地被管理單位歸還和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宿舍借用人在離開宿舍時能夠正確地歸還所借物品,並協助管理單位進行相關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修正文 (108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30021&LNO=V0291021808260344110 - 宿舍管理作業流程 -- 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www.ca.gov.tw/files/pubs/attachment/202106/162243333852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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