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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3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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