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56條,該規定是針對工友年終考核的相關事項進行規範。根據該條規定,工友在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的情況下,應進行年終考核。而如果工友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的情況下,也可進行另外的考核。具體的考核表格格式可參照附件六。此外,該條規定還列出了幾種情形,其中一種是試用期達到滿期後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另一種情形是經機關同意轉僱,年資銜接並有相應的證明文件;還有一種情形是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的年資;最後一種情形是在同一年度內從普通工友轉為技術工友的情況。這些情形均可對年資進行相應的考核或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 (內政部公務人員甄試委員會網站):https://www.apc.gov.tw/apc_201803300017.aspx - 事務管理規則 (政府公開法令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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