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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