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如附件八) :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 (構) 、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1條,工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服務滿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者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構)、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2.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根據這個規定,工友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自願退休。例如,如果一個工友已經工作了五年並且年滿五十五歲,他就可以提出自願退休的申請。又如,如果一個工友已經工作了二十五年,無論年齡多少,他也可以提出自願退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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