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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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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如附件八) :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 (構) 、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1條,工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服務滿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者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構)、學校編制內職員者。 2.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根據這個規定,工友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自願退休。例如,如果一個工友已經工作了五年並且年滿五十五歲,他就可以提出自願退休的申請。又如,如果一個工友已經工作了二十五年,無論年齡多少,他也可以提出自願退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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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61 條規定:「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如附件八) : 一、服務五年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