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工友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0條,各機關對工友進行平時考核時,應包括工作、勤勞和品德生活三個方面。平時考核和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第5款和第12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如果機關工友具備其中一種情況,應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具體的問題中並未提到事務管理規則第360條的具體範例或與之相關的案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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