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撫卹金,其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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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撫卹金,其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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