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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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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2. 2.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規定。
  3. 3.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9條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交法院命提出之文書,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強制處分。

Q · 第三人不交法院命提出的文書,會怎樣?

最高罰3萬元,必要時強制取得

依行政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準用第306條強制執行程序)。第3項給予救濟:該罰鍰裁定得提起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實務上第三人收到裁定常先抗告爭取時間,同時與聲請人協商折衷方案;但抗告理由薄弱遭駁回後罰鍰立即生效,且因不從命屬持續狀態,得再命提出而續罰。

白話解讀

法院命你提出文書,你不交。會發生什麼事?2011年修法後,罰鍰從3千元跳到3萬元,整整10倍。而且重點是:罰鍰不是一次性的,法院可以「於必要時為強制處分」,意思是必要時可以強制取得文件(例如搜索、扣押)。第三項給你一個喘息:被罰可以抗告,且抗告期間執行停止。所以實務上的攻防是:第三人收到罰鍰裁定後,馬上抗告爭取時間,同時和聲請人協商或補充正當理由。但要小心,如果你的抗告理由薄弱,等抗告被駁回,罰鍰立刻生效,且可以再罰一次,連續罰到你交為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69條為證據調查程序中針對第三人的制裁規範,當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命其提出文書時,行政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於必要時施以強制處分;該罰鍰裁定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停止執行,構成罰鍰、強制處分與救濟並存的漸進式制裁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人不交法院命提出的文書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169條,無正當理由不從命的第三人,最高可被裁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Q2行政訴訟法169條的罰鍰可以連續罰嗎?

本條未明文連續罰,但實務認為不從命屬持續狀態,法院得再命提出而仍不從時再次裁罰,總成本可能遠超單次三萬元。

Q3收到169條罰鍰裁定怎麼辦?

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同時釋明正當理由或與聲請人協商折衷方案 → 評估強制處分風險決定是否配合。

Q4169條的強制處分會搜索扣押嗎?

第2項準用第306條強制執行程序,理論上可由人員到第三人處所取得文件,但實務多在罰鍰累積後第三人即配合,少走到此步。

Q5行政訴訟法169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提出文書時的制裁:三萬元以下罰鍰加必要時的強制處分,是證據調查的最後鞭子。

Q6169條的「罰鍰」和「強制處分」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制裁(最高三萬元);強制處分是必要時直接取得文書的強制力,準用第306條強制執行程序,兩者可併用。

Q7什麼叫「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不符合第168條準用第163條第2至5款的法定拒絕事由(如業務秘密、恐受刑事追訴),單純業務繁忙、需時整理都不算正當理由。

Q8169條的罰鍰是行政罰還是刑罰?

是行政法院在訴訟程序中課處的程序罰鍰,非刑罰,不會留下前科,但可連續處分且得併強制處分。

Q9聲請人怎麼讓不配合的第三人交文書?

聲請已准後第三人不從命,向法院聲請依169條處罰鍰;抗告駁回後再聲請依第306條強制處分,同時準備替代證據方案。

Q10169條抗告要在多久內提出?

罰鍰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8條),抗告中停止執行,逾期未抗告罰鍰即確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以書面釋明符合第168條準用第163條的法定事由,附證據(如保密協議、營業秘密性質說明),在抗告審查中提出最有效。

Q12169條(第三人)vs 165條(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差在哪?

當事人不從依165條得擬制他造主張為真實(證據評價不利益);第三人不從依169條罰鍰加強制處分(直接制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65_partyart_169_third_party
不從命主體訴訟當事人訴訟外第三人
法律效果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擬制真實)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救濟方式於本案訴訟中爭執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制裁性質證據評價上的不利益金錢與強制力的直接制裁

art_165_party

不從命主體
訴訟當事人
法律效果
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擬制真實)
救濟方式
於本案訴訟中爭執
制裁性質
證據評價上的不利益

art_169_third_party

不從命主體
訴訟外第三人
法律效果
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救濟方式
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制裁性質
金錢與強制力的直接制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5条(第三者の文書提出命令違反に対する過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1조(제3자의 문서제출명령 위반 과태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01101 修正)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0871002 全文修正)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01101 修正)

本條原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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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69 條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