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70 條(第三人之權利)

  1. 1.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2. 2.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被法院命令提出文書的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所生費用,並準用第155條補償日費與旅費。

Q · 被法院命令交出文件的第三人,花的錢能討回來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70條,因持有文件被法院命令提出的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所生之費用;且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費用規定,除了影印、運送等實際支出,連那天的時間(日費)與往返交通(旅費)都在補償範圍。配合提出時一併附上費用明細請款,比事後追討更有效。

白話解讀

如果你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因為手上有一份對某個案子很重要的文件被法院傳去提出,你有沒有想過:我為這件事花的影印費、跑法院的車馬費、請假的損失,誰要付?這條告訴你答案:你可以請求費用。第二項把第 155 條規定(給證人的日費、旅費)拉過來準用。所以你不只能討回實際花的錢,連你那天的時間都有補償。多數人收到法院命令就乖乖照辦,覺得「政府要的不能違抗」,從來沒想過自己其實有費用請求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電信業者每年配合法院調卷的成本累積下來是六位數,但很多單位的法務從沒申請過。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70條為第三人協力義務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被法院命令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其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日費及旅費規定,將時間與交通成本一併納入補償,構成義務與權利對應的雙層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影印頁數(頁)單頁影印費(元)運送/掛號費(元)往返交通費(元)配合所耗工作日數(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叫我去交一份文件,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能。第三人有提出文書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行政法院依第169條可裁罰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你有權請求費用補償,所以「配合+請款」才是正確姿勢。若你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提出文書時要注意是否涉及保密義務,這是少數可以正當拒絕的事由。

Q2費用要怎麼算?只能算實際花的錢嗎?

不只。本條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費用規定,除了實際支出(影印、運費),那天的時間也算錢(日費),來回交通也算(旅費)。請款時要列明細並附單據,金額合理就會准。很多人只敢請印刷費,結果損失最大的時間成本根本沒提。

Q3配合法院提出文書後怎麼請款?

於提出文書的同時,附上書面費用請求書,逐項列明費用名目與金額,並主張準用第155條的日費、旅費。保存所有單據;若聲請方拒付,可請行政法院裁定命其給付或先行預付。

Q4行政訴訟法第170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提出文書的費用請求權,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補償日費與旅費,是協力義務的費用配套。

Q5第三人提出文書的費用包含哪些?

影印、運送等實際支出,加上準用第155條的時間(日費)與往返交通(旅費),不只紙本成本。

Q6什麼叫準用第155條?

把給證人的日費、旅費規定比照適用到第三人提出文書的情形,使時間與交通成本也獲補償。

Q7第三人和訴訟當事人差在哪?

第三人是案外人,無為他人訴訟付費的義務,因此本條給予費用請求權,由聲請方負擔。

Q8費用金額怎麼算?

實際支出(影印+運送+交通)+準用第155條日費(依工作日數),金額合理即會核准。

Q9請款要準備什麼單據?

影印費收據、掛號運送單、交通票根、請假薪資證明等,逐項對應費用明細表。

Q10對方不付費用怎麼辦?

請行政法院裁定命聲請調查的當事人給付,或請法院命其先行預付,免去事後追討。

Q11行政訴訟法170條 vs 民事訴訟法351條差在哪?

兩者為行政與民事程序的平行規定,架構幾乎相同,差別僅在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別。

Q12第三人費用 vs 證人費用差在哪?

證人費用是第155條本體(提供證言),第三人費用是第170條(提出文書)並準用第155條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party_170witness_155party_costs
身分案外第三人(持有文書)證人(提供證言)訴訟當事人
費用性質提出文書所生費用+準用日費旅費日費、旅費訴訟費用(裁判費等)
由誰負擔聲請調查之當事人(最終計入訴訟費用)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敗訴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0条以下(文書提出義務)—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費用は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による
🇩🇪 德國ZPO § 142(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i.V.m. JVEG(Entschädigung Dritter),über VwGO § 98 anwendba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