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被法院命令提出文書的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所生費用,並準用第155條補償日費與旅費。
Q · 被法院命令交出文件的第三人,花的錢能討回來嗎?
可以,且能依第155條請求時間與交通費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70條,因持有文件被法院命令提出的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所生之費用;且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費用規定,除了影印、運送等實際支出,連那天的時間(日費)與往返交通(旅費)都在補償範圍。配合提出時一併附上費用明細請款,比事後追討更有效。
如果你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因為手上有一份對某個案子很重要的文件被法院傳去提出,你有沒有想過:我為這件事花的影印費、跑法院的車馬費、請假的損失,誰要付?這條告訴你答案:你可以請求費用。第二項把第 155 條規定(給證人的日費、旅費)拉過來準用。所以你不只能討回實際花的錢,連你那天的時間都有補償。多數人收到法院命令就乖乖照辦,覺得「政府要的不能違抗」,從來沒想過自己其實有費用請求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電信業者每年配合法院調卷的成本累積下來是六位數,但很多單位的法務從沒申請過。
行政訴訟法第170條為第三人協力義務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被法院命令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其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日費及旅費規定,將時間與交通成本一併納入補償,構成義務與權利對應的雙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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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第三人有提出文書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行政法院依第169條可裁罰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你有權請求費用補償,所以「配合+請款」才是正確姿勢。若你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提出文書時要注意是否涉及保密義務,這是少數可以正當拒絕的事由。
不只。本條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證人費用規定,除了實際支出(影印、運費),那天的時間也算錢(日費),來回交通也算(旅費)。請款時要列明細並附單據,金額合理就會准。很多人只敢請印刷費,結果損失最大的時間成本根本沒提。
於提出文書的同時,附上書面費用請求書,逐項列明費用名目與金額,並主張準用第155條的日費、旅費。保存所有單據;若聲請方拒付,可請行政法院裁定命其給付或先行預付。
規範第三人提出文書的費用請求權,第二項準用第155條補償日費與旅費,是協力義務的費用配套。
影印、運送等實際支出,加上準用第155條的時間(日費)與往返交通(旅費),不只紙本成本。
把給證人的日費、旅費規定比照適用到第三人提出文書的情形,使時間與交通成本也獲補償。
第三人是案外人,無為他人訴訟付費的義務,因此本條給予費用請求權,由聲請方負擔。
實際支出(影印+運送+交通)+準用第155條日費(依工作日數),金額合理即會核准。
影印費收據、掛號運送單、交通票根、請假薪資證明等,逐項對應費用明細表。
請行政法院裁定命聲請調查的當事人給付,或請法院命其先行預付,免去事後追討。
兩者為行政與民事程序的平行規定,架構幾乎相同,差別僅在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別。
證人費用是第155條本體(提供證言),第三人費用是第170條(提出文書)並準用第155條補償。
| 比較面向 | third_party_170 | witness_155 | party_costs |
|---|---|---|---|
| 身分 | 案外第三人(持有文書) | 證人(提供證言) | 訴訟當事人 |
| 費用性質 | 提出文書所生費用+準用日費旅費 | 日費、旅費 | 訴訟費用(裁判費等) |
| 由誰負擔 | 聲請調查之當事人(最終計入訴訟費用) | 聲請傳喚之當事人 | 敗訴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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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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