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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71 條(文書真偽之辨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之真偽,得依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2.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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