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71 條(文書真偽之辨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