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1條規定,文書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並得命提出文書供核對,核對準用勘驗規定。
Q · 對方提出我『簽名』的文書,但根本不是我簽的,法院會怎麼查?
依行政訴訟法171條,法院先調既存筆跡或印跡核對
依行政訴訟法第171條,文書真偽不必一開始就花錢送鑑定。法院可先依核對筆跡或印跡來證明,並得命你或第三人提出既存文書(如銀行對保、公文、戶政留存簽名)供比對,核對程序準用勘驗規定,由法官親自察看。比對若仍有疑義,才進入正式筆跡鑑定。
打官司時對方拿出一份合約,上面有你的簽名或印章。你嚇了一跳,因為那根本不是你簽的。怎麼辦?這條給法院一個工具:找你已知是真的筆跡或印跡(過去的銀行對保資料、公文簽名、健保卡簽名、戶政留存的簽名),跟爭議文件比對。法院還可以命你或第三人提供更多文件供比對。比對的程序準用「勘驗」(法官親自察看)。聽起來很基本,但這是法庭上「文書真偽戰」的核心武器。多數人以為要請鑑定機關做筆跡鑑定,那是另一層級的問題(也是另一筆錢)。本條的核對是「肉眼比對」的層次,法官自己就可以做。
行政訴訟法第171條為文書真偽的證明方法規定,建立「核對筆跡或印跡」作為法院自主驗證爭議文書真偽的程序工具: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供核對,核對程序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屬於送專業鑑定之前的初步驗證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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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但你要先明確爭執並指出可疑之處(不能只說『假的』三個字)。依行政訴訟法171條會調對照樣本比對,初步比對有疑義再進入書寫核對或外送鑑定。書狀寫『否認其形式上真正』是固定用語,要寫對才會啟動程序。
簽名比印章好打。印章是物品誰拿去蓋都一樣,實務上對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反證盜用很困難。簽名是運筆習慣的生物特徵,比對容易顯出差異。重要文件簽名加蓋章雙重保險才安全。
依行政訴訟法171條,可由法院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必要時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比對。
規範文書真偽的證明方法,建立法院自行核對筆跡印跡作為送鑑定前的第一道驗證程序。
指主張該文書非製作名義人所作成,是啟動核對程序的固定書狀用語。
指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由法官親自以五官察看比對筆跡或印跡。
書狀載明否認形式真正並指出可疑之處,聲請命對方或第三人提出既存簽名文件供核對。
銀行對保資料、公文簽名、健保卡簽名、戶政留存簽名等可信既存筆跡。
先由法院核對筆跡印跡,結果有疑義時才送正式鑑定,避免無謂鑑定費。
舉證困難,因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須提出盜用事證反證,故重要文件宜簽名加蓋章。
核對是法官肉眼初步比對、幾乎無費用;鑑定是專業機關判斷、需費用且耗時數月。
簽名好打,運筆習慣具獨特性;印章難打,實務上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
| 比較面向 | 筆跡核對(171條) | 正式筆跡鑑定 |
|---|---|---|
| 程序層級 | 法院初步驗證 | 專業機關判斷 |
| 由誰判斷 | 法官肉眼核對 | 鑑定機關/鑑定人 |
| 費用 | 幾乎無額外費用 | 需負擔鑑定費 |
| 時間 | 庭上即可進行 | 常需數月 |
| 啟動順序 | 第一步 | 核對有疑義後才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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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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