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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訴訟法171文書真偽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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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書之真偽,得依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2. 2.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1條規定,文書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並得命提出文書供核對,核對準用勘驗規定。

Q · 對方提出我『簽名』的文書,但根本不是我簽的,法院會怎麼查?

依行政訴訟法171條,法院先調既存筆跡或印跡核對

依行政訴訟法第171條,文書真偽不必一開始就花錢送鑑定。法院可先依核對筆跡或印跡來證明,並得命你或第三人提出既存文書(如銀行對保、公文、戶政留存簽名)供比對,核對程序準用勘驗規定,由法官親自察看。比對若仍有疑義,才進入正式筆跡鑑定。

白話解讀

打官司時對方拿出一份合約,上面有你的簽名或印章。你嚇了一跳,因為那根本不是你簽的。怎麼辦?這條給法院一個工具:找你已知是真的筆跡或印跡(過去的銀行對保資料、公文簽名、健保卡簽名、戶政留存的簽名),跟爭議文件比對。法院還可以命你或第三人提供更多文件供比對。比對的程序準用「勘驗」(法官親自察看)。聽起來很基本,但這是法庭上「文書真偽戰」的核心武器。多數人以為要請鑑定機關做筆跡鑑定,那是另一層級的問題(也是另一筆錢)。本條的核對是「肉眼比對」的層次,法官自己就可以做。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71條為文書真偽的證明方法規定,建立「核對筆跡或印跡」作為法院自主驗證爭議文書真偽的程序工具: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供核對,核對程序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屬於送專業鑑定之前的初步驗證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說對方文書是假的,法院真的會幫我查嗎?

會,但你要先明確爭執並指出可疑之處(不能只說『假的』三個字)。依行政訴訟法171條會調對照樣本比對,初步比對有疑義再進入書寫核對或外送鑑定。書狀寫『否認其形式上真正』是固定用語,要寫對才會啟動程序。

Q2印章和簽名哪個比較容易戳破?

簽名比印章好打。印章是物品誰拿去蓋都一樣,實務上對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反證盜用很困難。簽名是運筆習慣的生物特徵,比對容易顯出差異。重要文件簽名加蓋章雙重保險才安全。

Q3文書真偽怎麼證明?

依行政訴訟法171條,可由法院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必要時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比對。

Q4行政訴訟法171條是什麼?

規範文書真偽的證明方法,建立法院自行核對筆跡印跡作為送鑑定前的第一道驗證程序。

Q5什麼叫否認文書形式上真正?

指主張該文書非製作名義人所作成,是啟動核對程序的固定書狀用語。

Q6準用勘驗是什麼意思?

指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由法官親自以五官察看比對筆跡或印跡。

Q7怎麼聲請法院核對筆跡?

書狀載明否認形式真正並指出可疑之處,聲請命對方或第三人提出既存簽名文件供核對。

Q8可以調哪些既存簽名來比對?

銀行對保資料、公文簽名、健保卡簽名、戶政留存簽名等可信既存筆跡。

Q9核對和鑑定的順序怎麼走?

先由法院核對筆跡印跡,結果有疑義時才送正式鑑定,避免無謂鑑定費。

Q10怎麼證明印章被盜用?

舉證困難,因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須提出盜用事證反證,故重要文件宜簽名加蓋章。

Q11筆跡核對 vs 筆跡鑑定差在哪?

核對是法官肉眼初步比對、幾乎無費用;鑑定是專業機關判斷、需費用且耗時數月。

Q12簽名爭議 vs 印章爭議哪個好打?

簽名好打,運筆習慣具獨特性;印章難打,實務上印章真正即推定文書真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筆跡核對(171條)正式筆跡鑑定
程序層級法院初步驗證專業機關判斷
由誰判斷法官肉眼核對鑑定機關/鑑定人
費用幾乎無額外費用需負擔鑑定費
時間庭上即可進行常需數月
啟動順序第一步核對有疑義後才走

筆跡核對(171條)

程序層級
法院初步驗證
由誰判斷
法官肉眼核對
費用
幾乎無額外費用
時間
庭上即可進行
啟動順序
第一步

正式筆跡鑑定

程序層級
專業機關判斷
由誰判斷
鑑定機關/鑑定人
費用
需負擔鑑定費
時間
常需數月
啟動順序
核對有疑義後才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9条(筆跡等の対照による証明)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9조(필적 또는 인영의 대조에 의한 증명)
德國ZPO § 441(Beweis durch Schriftvergleich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87 et s.(vérification d'écritur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b)(3)(authentication by comparis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勘驗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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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