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72 條(鑑別筆跡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行政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一百六十五條或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 因供核對所書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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