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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65 條(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2.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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