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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65 條(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

  1.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2. 2.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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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法院命交之文書時,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但裁判前須給予辯論機會。

Q · 對方握有關鍵文件卻拒絕交出,我該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16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遵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令時,你可以書面聲請法院認定「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等於把舉證責任翻轉到對方身上。但這不是自動發生,必須由你主動聲請,且法院於裁判前須給雙方辯論機會,對方若有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文書確已不存在等正當理由則不適用。

白話解讀

沒有這條,前面兩條都是空話。法院命令對方交文件,對方說「不交」,然後呢?這條給了答案: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你所主張的內容為真實。對方拒絕的同時就是默認你說的對。這是訴訟中極少數的「不利推定」之一,威力遠大於一般的證據規則。多數情況下舉證責任在你身上,你要證明你說的是對的;但這條把舉證責任翻轉到對方身上:他要證明你說的不對,否則就採信你。在行政訴訟中這個翻轉特別有意義,因為人民通常處於舉證弱勢,這條讓「對方掌握文件」這個劣勢反而變成戰略優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遵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令時,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並於裁判前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構成行政訴訟證據法上的舉證責任翻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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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說文件已經依規定銷毀了,法院還是會適用第165條嗎?

看「銷毀」是否合法。如果對方能提出銷毀紀錄、銷毀時間早於訴訟、且當時的保存期限已過,這可能構成正當理由,法院不會適用第165條;但如果銷毀時間在訴訟相關期間、或違反檔案法規定,法院仍可能適用。你可以反過來追問對方銷毀紀錄在哪、銷毀是否符合程序,連銷毀紀錄都拿不出來,文件遺失就站不住腳。

Q2如果對方拒絕提出文件,但法院沒有適用第165條怎麼辦?

你必須在判決前主動聲請,並在判決中要求法院明確記載是否適用本條。如果法院未適用又未說明理由,這本身可能是上訴事由,因為法院未盡調查義務或未說明判決理由。聲請時最好附上書面理由,要求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回應,避免日後上訴時對方反咬你沒聲請或法院已審酌。

Q3適用了第165條的不利推定,對方還能上訴翻案嗎?

可以上訴,但翻案難度高。上訴審審查的是法院適用第165條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例如對方是否真的無正當理由、是否給予辯論機會。若程序條件都符合,上訴審通常不會推翻。第165條的力量在於結構性翻轉舉證責任,一旦在第一審形成,後續審級基本延續,所以在第一審就要把不利推定打到位。

Q4行政訴訟法第165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法院命交的文書時,法院可認定對方關於該文書的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是舉證責任翻轉機制。

Q5什麼叫不利推定?

因一方拒絕提出文書,法院逕認他造主張為真的證據效果,威力遠大於一般證據評價。

Q6什麼算「正當理由」可以不交文件?

國家機密、營業秘密、依法應保密、或文書確已合法銷毀且不存在等,須當事人具體舉證。

Q7第165條跟一般證據規則差在哪?

一般證據規則由主張者舉證,本條把舉證責任翻轉到拒絕提出文書的一方,要他證明你說的不對。

Q8行政訴訟對方不交文件怎麼聲請第165條?

先聲請文書提出命令 → 對方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提出 → 書面聲請依第165條認定他造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

Q9聲請第165條要寫什麼?

具體載明文書名稱、應證事實、對方有提出義務的依據、對方無正當理由的事實,並請求法院於判決明載。

Q10什麼時候聲請最有效?

對方逾期不提出即可聲請,最遲在裁判前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提出,錯過就沒機會。

Q11怎麼戳破對方「文件已銷毀」的抗辯?

追問銷毀紀錄、銷毀時間、保存期限,以檔案法與法定保存期限反駁,拿不出紀錄則抗辯不成立。

Q12行政訴訟法165 vs 民事訴訟法345差在哪?

效果幾乎相同,都是拒不提出文書的不利推定,差別在適用領域:165用於行政訴訟(人民對國家),345用於私人間民事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165民事訴訟法345行政程序法
適用領域行政訴訟(人民對國家)民事訴訟(私人間)行政程序階段,無此不利推定
效果認他造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認他造主張之文書內容或應證事實為真得依職權調查,無自動推定
是否須聲請須當事人聲請+審酌須當事人聲請+審酌機關依職權
裁判前辯論機會必須給予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4条(当事者が文書提出命令に従わない場合等の効果,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9조(당사자가 문서제출명령에 불응한 때의 효과,행정소송법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34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德國ZPO § 427(Folgen der Nichtvorlegung einer Urkunde durch den Gegner,i.V.m. VwGO § 98)
🇫🇷 法國CE 28 mai 1954 Barel(行政機關拒不提出文件之不利推認原則,依職權主義)
🇺🇸 美國FRCP Rule 37(b)(不遵守證據開示命令之制裁,含不利推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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