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賦予行政法院調取機關文書之權,機關為當事人時有提出義務,除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外不得拒絕。
Q · 告政府時,對方機關手上的文件我調得到嗎?
調得到,除非是國家高度機密
依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當該機關本身就是訴訟當事人(被告)時,更負有『提出之義務』,不是單純配合。唯一能拒絕的理由是『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而『高度』門檻極高,相當於極機密或絕對機密層級,機關不能用『內部文件』『未公開』搪塞。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者,法院得依第165條為不利於該機關之推定。
在告政府的訴訟裡,最大的不對稱不是法律知識,是資料。你寫了一份申請被駁回,理由語焉不詳;你被處罰,依據隱藏在內部評議紀錄裡。這些東西全在機關的檔案櫃裡,你看不到。這條讓你撬開那個檔案櫃:法院可以直接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的文書,而且如果被告就是該機關,它「有義務」提出,不是「請配合」。除了「妨害國家高度機密」以外,不能拒絕。請注意「高度」這兩個字,這是門檻很高的例外,不是隨便標個「內部」、「機密」、「未公開」就能搪塞。實務上許多機關援引此一例外被法院駁回,因為它們達不到「高度」的程度。
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為行政訴訟文書調取的核心規範,賦予行政法院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文書之權限;機關身為當事人時負有提出義務,除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外不得拒絕,藉此平衡民告官訴訟中人民與機關之間的資料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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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機率比資訊公開法高很多。資訊公開法第18條列了九種可以拒絕公開的事由,範圍很寬。但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的拒絕事由只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一種,門檻高很多。實務上『資訊公開法被拒絕、行政訴訟中卻拿到』的案例不少,所以即便資訊公開申請失敗,在行政訴訟中再聲請一次,結果可能完全相反。
依檔案法及各機關檔案管理規則,公文書都有法定最短保存期限,多數行政處分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到永久。機關說銷毀必須提出銷毀紀錄,否則可能是規避調取。你可以反過來要求機關提出該檔案的銷毀清單或保存期限規定,若銷毀違反檔案法本身就是另一個違法事由。
看塗黑的理由和範圍。塗黑部分涉及第三人隱私或無關訴訟內容是合理的;但若塗黑核心爭點相關內容,可主張未盡提出義務並聲請第165條不利推定。收到塗黑文件後仔細比對前後脈絡,若明顯是規避,立即書面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未塗黑版本,或至少說明塗黑的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
賦予行政法院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文書的權力,機關當被告時還有提出義務,是民告官打破資料不對稱的核心調查權。
當機關本身就是訴訟當事人(被告)時,對其掌管之文書負有向法院提出的法定義務,不是請它配合而已。
機關拒絕提出文書的唯一例外,門檻相當於極機密或絕對機密層級,須具體說明妨害國家利益的程度。
164條是調取與提出義務的依據,165條是機關拒不提出時法院得作出不利推定的法律效果,兩條配套使用。
盤點相關內部文書 → 訴狀載明依164條聲請並指明名稱機關期間案號 → 機關主張機密就請法院命其說明等級 → 拒不提出援引165條。
具體列出文書名稱、製作機關、製作期間、案號,比泛稱『相關資料』有效十倍,機關越難用找不到推託。
要求機關提出銷毀紀錄與保存期限規定,依檔案法多數處分文件至少保存五年,違法銷毀本身是另一違法事由。
起訴一開始就聲請,越晚對方越有時間製造文件遺失的理由,開庭剩兩個月才聲請風險最高。
164條容易。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九款豁免範圍寬,164條只能用國家高度機密拒絕,同份文件訴訟中反而調得到。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64 | info_disclosure_act_18 |
|---|---|---|
| 拒絕門檻 | 僅『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可拒絕 | 九款豁免事由(內部意見、未決事項、營業秘密等)範圍寬 |
| 啟動主體 | 行政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於訴訟中調取 | 人民向機關申請,機關自行決定准否 |
| 救濟效果 | 機關拒不提出可生第165條不利推定 | 遭拒須另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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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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