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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64 條(調取文書)

  1. 1.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2. 2.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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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賦予行政法院調取機關文書之權,機關為當事人時有提出義務,除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外不得拒絕。

Q · 告政府時,對方機關手上的文件我調得到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當該機關本身就是訴訟當事人(被告)時,更負有『提出之義務』,不是單純配合。唯一能拒絕的理由是『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而『高度』門檻極高,相當於極機密或絕對機密層級,機關不能用『內部文件』『未公開』搪塞。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者,法院得依第165條為不利於該機關之推定。

白話解讀

在告政府的訴訟裡,最大的不對稱不是法律知識,是資料。你寫了一份申請被駁回,理由語焉不詳;你被處罰,依據隱藏在內部評議紀錄裡。這些東西全在機關的檔案櫃裡,你看不到。這條讓你撬開那個檔案櫃:法院可以直接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的文書,而且如果被告就是該機關,它「有義務」提出,不是「請配合」。除了「妨害國家高度機密」以外,不能拒絕。請注意「高度」這兩個字,這是門檻很高的例外,不是隨便標個「內部」、「機密」、「未公開」就能搪塞。實務上許多機關援引此一例外被法院駁回,因為它們達不到「高度」的程度。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為行政訴訟文書調取的核心規範,賦予行政法院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文書之權限;機關身為當事人時負有提出義務,除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外不得拒絕,藉此平衡民告官訴訟中人民與機關之間的資料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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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被拒絕了,這條還能讓我拿到文件嗎?

可以,而且機率比資訊公開法高很多。資訊公開法第18條列了九種可以拒絕公開的事由,範圍很寬。但行政訴訟法第164條的拒絕事由只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一種,門檻高很多。實務上『資訊公開法被拒絕、行政訴訟中卻拿到』的案例不少,所以即便資訊公開申請失敗,在行政訴訟中再聲請一次,結果可能完全相反。

Q2機關說『文件已銷毀』或『保存期限過了』怎麼辦?

依檔案法及各機關檔案管理規則,公文書都有法定最短保存期限,多數行政處分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到永久。機關說銷毀必須提出銷毀紀錄,否則可能是規避調取。你可以反過來要求機關提出該檔案的銷毀清單或保存期限規定,若銷毀違反檔案法本身就是另一個違法事由。

Q3如果機關提出的文件被塗黑或部分刪除,這算提出嗎?

看塗黑的理由和範圍。塗黑部分涉及第三人隱私或無關訴訟內容是合理的;但若塗黑核心爭點相關內容,可主張未盡提出義務並聲請第165條不利推定。收到塗黑文件後仔細比對前後脈絡,若明顯是規避,立即書面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未塗黑版本,或至少說明塗黑的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

Q4行政訴訟法第164條是什麼?

賦予行政法院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文書的權力,機關當被告時還有提出義務,是民告官打破資料不對稱的核心調查權。

Q5什麼叫機關的『文書提出義務』?

當機關本身就是訴訟當事人(被告)時,對其掌管之文書負有向法院提出的法定義務,不是請它配合而已。

Q6『妨害國家高度機密』是什麼意思?

機關拒絕提出文書的唯一例外,門檻相當於極機密或絕對機密層級,須具體說明妨害國家利益的程度。

Q7第164條和第165條差在哪?

164條是調取與提出義務的依據,165條是機關拒不提出時法院得作出不利推定的法律效果,兩條配套使用。

Q8行政訴訟怎麼聲請調取機關文書?

盤點相關內部文書 → 訴狀載明依164條聲請並指明名稱機關期間案號 → 機關主張機密就請法院命其說明等級 → 拒不提出援引165條。

Q9聲請調取文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列出文書名稱、製作機關、製作期間、案號,比泛稱『相關資料』有效十倍,機關越難用找不到推託。

Q10機關說文件已銷毀怎麼辦?

要求機關提出銷毀紀錄與保存期限規定,依檔案法多數處分文件至少保存五年,違法銷毀本身是另一違法事由。

Q11什麼時機聲請調取最有利?

起訴一開始就聲請,越晚對方越有時間製造文件遺失的理由,開庭剩兩個月才聲請風險最高。

Q12行政訴訟法164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哪個容易拿到文件?

164條容易。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九款豁免範圍寬,164條只能用國家高度機密拒絕,同份文件訴訟中反而調得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64info_disclosure_act_18
拒絕門檻僅『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可拒絕九款豁免事由(內部意見、未決事項、營業秘密等)範圍寬
啟動主體行政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於訴訟中調取人民向機關申請,機關自行決定准否
救濟效果機關拒不提出可生第165條不利推定遭拒須另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3条の2(釈明処分の特則:裁判所が行政庁に処分の理由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の提出を求める)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5조(행정심판기록의 제출명령)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 德國VwGO § 99(Behördliche Pflicht zur Vorlage von Urkunden und Akten; Verweigerung nur bei Nachteil für das Wohl des Bundes oder eines Landes)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caractère inquisitorial de la procédure ; pouvoir du juge d'ordonner la production de pièces à l'administration, art. R611-1 et s.)
🇺🇸 美國5 U.S.C. § 706 (judicial review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cord) + FRCP Rule 34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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