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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64 條(調取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2.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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