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63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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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3條明定五類當事人有提出義務的文書:曾引用者、他造得請求交付閱覽者、為他造利益所作者、與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商業帳簿。
Q · 對方手上的文件,我可以要求他在行政訴訟中交出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對五類文書負提出義務:一、訴訟程序中曾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利益而作者;四、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聲請命對方提出時,必須具體指明文書屬於哪一款並說明理由,泛稱「請對方提出相關文件」法院不會准許。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將進入第165條的不利推定。
白話解讀
訴狀裡每寫一句「依據我跟對方某份文件的記載」,你就在無形中許了承諾:對方可以要求你交出那份文件。這條規定了五種你必須拿出來的文件類型,除了「自己引用過的」之外,還包括「為對方利益做的」、「跟訴訟相關的」、和「商業帳簿」。在行政訴訟中這條法律的方向感很特別:因為告人民的通常是政府機關(被告方),而政府手上的資料庫遠比個人豐富。所以這條條文的反面,配合下一條的「機關文書調取」,就是讓你能撬開政府資料庫的工具。如果你只看到「你必須提出」這個義務面,你錯過了它的另一半:對方也必須提出,而且五種類型同樣適用於機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為文書提出義務的範圍規範,明定五類當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出之文書:曾經引用之文書、他造得依法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為他造利益而作之文書、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以及商業帳簿,構成行政訴訟證據調查中強制文書提出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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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訴狀裡只是隨口提到一份文件,這樣對方就能要求我交出來嗎?▾
只要你在程序中「引用」了,就符合第一款。「引用」不是只指明確標註,連描述其內容、依據其推論都算。所以訴狀中提到「依據雙方協議」、「根據之前的會議紀錄」等表述,都會讓那份文件變成你必須提出的對象。內行人提示:擬訴狀時,所有依據的文件最好預先附上影本一併提出,避免日後被要求補件時找不到原稿,或被對方利用時間差質疑文件真實性。
Q2對方明明手上有文件卻說沒有怎麼辦?▾
你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持有(例如曾經來往的紀錄、雙方共同見過該文件的證人)。如果你能讓法院相信對方確實持有,法院命其提出而對方拒絕,第165條的不利推定就能啟動。內行人提示:對方常用的拖延手法是「文件遺失」、「過了保存期限」。商業會計簿冊依商業會計法須保存十年,稅務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保存五年,用法定保存期限反駁「文件遺失」是有效的策略。
Q3為什麼這條會把商業帳簿單獨列為一款?▾
因為商業帳簿涉及財務資訊,原則上是商業秘密。但在涉及商業活動的行政訴訟中(稅務、勞工裁罰、公平交易等),帳簿往往是決定性證據。這條把帳簿明文列入提出義務,等於排除了「商業秘密」這個常見的拒絕理由。內行人提示:對方如果以保密為由拒絕提出,可以聲請法院限制閱覽範圍,讓帳簿只供法官審酌不公開給當事人,這樣對方就失去最後的拒絕理由。
Q4行政訴訟法第163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有提出義務的五類文書,是行政訴訟中強制文書提出的範圍依據,配合164至166條構成完整證據調取制度。
Q5文書提出義務五款差在哪?▾
前三款各有要件(曾引用、有請求權、為他造利益),第四款範圍最廣(與訴訟有關),第五款商業帳簿排除商業秘密拒絕。
Q6什麼叫「為他造之利益而作」的文書?▾
製作目的是為對造利益服務的文書,例如為對方所做的鑑定、評估報告,公益與團體訴訟中是強制對方拿出有利文件的少見依據。
Q7163條的文書提出義務和民訴344條差在哪?▾
行政訴訟法163條準用自民事訴訟法344條的架構,但行政訴訟被告多為掌握資料的機關,本條搭配164條調取機關文書的撬動力更強。
Q8行政訴訟怎麼要求對方提出文書?▾
盤點對方持有的關鍵文書 → 書狀具體指明文書名稱並對應163條五款 → 聲請法院命提出 → 對方拒絕則援引165條不利推定。
Q9聲請命提出文書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文書名稱、持有人、應證事實,並對應五款其中一款說明該文書為何屬於提出義務範圍,泛稱「相關文件」會被駁回。
Q10怎麼證明對方持有那份文件?▾
提出往來電郵、簽收紀錄、共同見過文件的證人,或援引法定保存期限(商業帳簿十年、稅務文件五年)反駁「遺失」抗辯。
Q11對方拒不提出文書,下一步怎麼做?▾
聲請法院依165條認他造關於該文書的主張為真實(不利推定),這是文書提出義務最具殺傷力的後盾。
Q12文書提出義務 vs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哪個有利?▾
訴訟中聲請命提出依163、164條由法院強制,且有165條不利推定後盾,成功率高於另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文書類型 | 聲請重點 |
|---|---|---|
| 第一款 | 訴訟程序中曾引用者 | 對方訴狀已提及即鎖定,可要求提出全文 |
| 第二款 | 他造依法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 須先有實體法或程序法上的請求權基礎 |
| 第三款 | 為他造利益而作者 | 公益、團體訴訟中強迫對方拿出有利文件的少見依據 |
| 第四款 | 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 | 範圍最廣,常用於調取機關內部評議紀錄 |
| 第五款 | 商業帳簿 | 明文排除商業秘密拒絕理由,可聲請限制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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