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63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6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