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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63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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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3條明定五類當事人有提出義務的文書:曾引用者、他造得請求交付閱覽者、為他造利益所作者、與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商業帳簿。

Q · 對方手上的文件,我可以要求他在行政訴訟中交出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對五類文書負提出義務:一、訴訟程序中曾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利益而作者;四、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聲請命對方提出時,必須具體指明文書屬於哪一款並說明理由,泛稱「請對方提出相關文件」法院不會准許。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將進入第165條的不利推定。

白話解讀

訴狀裡每寫一句「依據我跟對方某份文件的記載」,你就在無形中許了承諾:對方可以要求你交出那份文件。這條規定了五種你必須拿出來的文件類型,除了「自己引用過的」之外,還包括「為對方利益做的」、「跟訴訟相關的」、和「商業帳簿」。在行政訴訟中這條法律的方向感很特別:因為告人民的通常是政府機關(被告方),而政府手上的資料庫遠比個人豐富。所以這條條文的反面,配合下一條的「機關文書調取」,就是讓你能撬開政府資料庫的工具。如果你只看到「你必須提出」這個義務面,你錯過了它的另一半:對方也必須提出,而且五種類型同樣適用於機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為文書提出義務的範圍規範,明定五類當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出之文書:曾經引用之文書、他造得依法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為他造利益而作之文書、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以及商業帳簿,構成行政訴訟證據調查中強制文書提出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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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訴狀裡只是隨口提到一份文件,這樣對方就能要求我交出來嗎?

只要你在程序中「引用」了,就符合第一款。「引用」不是只指明確標註,連描述其內容、依據其推論都算。所以訴狀中提到「依據雙方協議」、「根據之前的會議紀錄」等表述,都會讓那份文件變成你必須提出的對象。內行人提示:擬訴狀時,所有依據的文件最好預先附上影本一併提出,避免日後被要求補件時找不到原稿,或被對方利用時間差質疑文件真實性。

Q2對方明明手上有文件卻說沒有怎麼辦?

你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持有(例如曾經來往的紀錄、雙方共同見過該文件的證人)。如果你能讓法院相信對方確實持有,法院命其提出而對方拒絕,第165條的不利推定就能啟動。內行人提示:對方常用的拖延手法是「文件遺失」、「過了保存期限」。商業會計簿冊依商業會計法須保存十年,稅務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保存五年,用法定保存期限反駁「文件遺失」是有效的策略。

Q3為什麼這條會把商業帳簿單獨列為一款?

因為商業帳簿涉及財務資訊,原則上是商業秘密。但在涉及商業活動的行政訴訟中(稅務、勞工裁罰、公平交易等),帳簿往往是決定性證據。這條把帳簿明文列入提出義務,等於排除了「商業秘密」這個常見的拒絕理由。內行人提示:對方如果以保密為由拒絕提出,可以聲請法院限制閱覽範圍,讓帳簿只供法官審酌不公開給當事人,這樣對方就失去最後的拒絕理由。

Q4行政訴訟法第163條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有提出義務的五類文書,是行政訴訟中強制文書提出的範圍依據,配合164至166條構成完整證據調取制度。

Q5文書提出義務五款差在哪?

前三款各有要件(曾引用、有請求權、為他造利益),第四款範圍最廣(與訴訟有關),第五款商業帳簿排除商業秘密拒絕。

Q6什麼叫「為他造之利益而作」的文書?

製作目的是為對造利益服務的文書,例如為對方所做的鑑定、評估報告,公益與團體訴訟中是強制對方拿出有利文件的少見依據。

Q7163條的文書提出義務和民訴344條差在哪?

行政訴訟法163條準用自民事訴訟法344條的架構,但行政訴訟被告多為掌握資料的機關,本條搭配164條調取機關文書的撬動力更強。

Q8行政訴訟怎麼要求對方提出文書?

盤點對方持有的關鍵文書 → 書狀具體指明文書名稱並對應163條五款 → 聲請法院命提出 → 對方拒絕則援引165條不利推定。

Q9聲請命提出文書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文書名稱、持有人、應證事實,並對應五款其中一款說明該文書為何屬於提出義務範圍,泛稱「相關文件」會被駁回。

Q10怎麼證明對方持有那份文件?

提出往來電郵、簽收紀錄、共同見過文件的證人,或援引法定保存期限(商業帳簿十年、稅務文件五年)反駁「遺失」抗辯。

Q11對方拒不提出文書,下一步怎麼做?

聲請法院依165條認他造關於該文書的主張為真實(不利推定),這是文書提出義務最具殺傷力的後盾。

Q12文書提出義務 vs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哪個有利?

訴訟中聲請命提出依163、164條由法院強制,且有165條不利推定後盾,成功率高於另循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文書類型聲請重點
第一款訴訟程序中曾引用者對方訴狀已提及即鎖定,可要求提出全文
第二款他造依法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須先有實體法或程序法上的請求權基礎
第三款為他造利益而作者公益、團體訴訟中強迫對方拿出有利文件的少見依據
第四款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範圍最廣,常用於調取機關內部評議紀錄
第五款商業帳簿明文排除商業秘密拒絕理由,可聲請限制閱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0条(文書提出義務)—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4조(문서제출의무)—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举证责任)+《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德國ZPO §§ 422, 423(Vorlegungspflicht)— über VwGO § 173, vgl. VwGO § 99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1(production forcée de pièces)— CJA R. 412-2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34(Producing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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