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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62 條(專業法律問題之徵詢意見)

  1. 1.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2. 2.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3. 3.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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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62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問題得徵詢學者陳述法律意見,準用鑑定人規定但免具結,且裁判前須告知當事人辯論。

Q · 法官私下問了學者的法律意見,我能看到並反駁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行政法院遇專業法律問題得徵詢學術研究者,以書面或到庭陳述法律上意見;第 2 項明定該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第 3 項規定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因此當事人不僅有權知悉學者意見,更有權在判決前正面辯論其論點,這是避免法官援用黑箱依據的程序保障。

白話解讀

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看的不只是法條和你的書狀。當案件涉及一個學說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時,法官可以寄信給某位該領域的學者,請他寫一份意見書送進來。這位學者不用宣誓,也不算正式的鑑定人,但他的意見會實質影響判決方向。重點是這條法律規定:學者意見書必須在判決前讓你看到,而且你有權對它進行辯論。換句話說,法官手上有一條除了條文之外的依據來源,而你可能從不知道這條路存在,更不知道這條路必須對你開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62 條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性規範,賦予行政法院於專業法律問題上徵詢學術研究者陳述法律意見之權限。該意見得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提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免予具結,並強制於裁判前告知當事人使其辯論,藉以在學術專業協助與當事人對質辯論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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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學者意見書真的會影響判決嗎?只是參考吧?

法律上是參考,但實務上影響很大。當學說有爭議、法律條文不夠清楚時,法官引入學者意見往往是為了強化判決理由的正當性。如果你不反駁,等於默認這個觀點。學者意見不用具結,地位不如鑑定人,但對方學者可能更敢表達強烈立場,你的反駁策略應該是找另一位學者打對台,而非質疑單一學者的學術能力。

Q2如果我發現法官徵詢的學者跟對方代理人有師生關係怎麼辦?

這是值得提出的程序問題。雖然本條未明文規定學者迴避制度,但你可主張意見書客觀性有疑慮,要求法院再徵詢其他學者,或在辯論中明確記錄這層關係。法官徵詢學者的決定本身不能直接抗告,但若採用該意見的判決有偏頗之虞,可作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事由之一。

Q3行政訴訟法162條是什麼?

賦予行政法院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學術研究者陳述法律意見的程序機制,意見須在裁判前讓當事人辯論。

Q4學者法律意見和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處理專業事實且原則應具結;學者意見處理專業法律問題,準用鑑定人但明定不得令其具結。

Q5什麼叫專業法律問題的徵詢?

法院遇學說有爭議、條文不夠清楚的法律問題時,向該領域學術研究者徵詢書面或到場的法律上意見。

Q6學者意見書對法院有沒有拘束力?

沒有。它是參考性學術觀點,法院仍須自為判斷,但未經辯論即採用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7收到學者意見書要怎麼處理?

詳讀標記不利論點 → 蒐集對立學說 → 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反駁,必要時聲請再徵詢其他學者。

Q8怎麼有效反駁學者意見?

不是說我不同意,而是引用另一位持反對立場的學者論文,形成學說對立逼法官回到條文判斷。

Q9什麼時候能看到法院徵詢的學者意見?

裁判前。第2項強制法院於裁判前告知當事人並給予辯論機會,不得突襲使用。

Q10如何把學者意見的程序問題留作上訴籌碼?

於辯論中記錄學者與對造關係或意見偏頗、超出徵詢範圍,主張不應作為裁判依據並保留為上訴事由。

Q11學者意見(§162)vs 鑑定人哪個影響大?

鑑定人證據力較高但限事實;學者意見限法律問題、免具結,實務上對法官法律見解影響可能更直接。

Q12§162 vs §125-2 司法事務官陳述差在哪?

§162 是院外學術研究者陳述法律意見;§125-2 是院內司法事務官就事實及法律事項陳述,主體與定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2条の2(専門委員制度・近似,主に技術的事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4조의2(전문심리위원·근사)
🇨🇳 中國民事诉讼法 专家辅助人制度(近似)
🇩🇪 德國ZPO § 293 / Rechtsgutachten(特殊或外國法律問題之鑑定・近似)
🇫🇷 法國Amicus curiae(法院諮詢學者法律意見之實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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