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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62 條(專業法律問題之徵詢意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2. 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3. 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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