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訴訟法 第 161 條(囑託鑑定準用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61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