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法院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鑑定時準用相關規定,鑑定書說明由受囑託機構指定之人為之。
Q · 行政訴訟可以請法院找一整所大學來做鑑定嗎?
可以,本條讓法院囑託大學或公會做機關鑑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61條,行政法院得依第138條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借的是整個機構的公信力而非個人聲望。但鑑定書由誰說明,是被囑託機關自己指定,當事人無法指名特定人選。實務上多需當事人聲請,且應於準備程序階段提出,言詞辯論才提出可能被以延滯訴訟駁回。
在行政訴訟裡,你常常是一個人對抗一整個政府機關。對方搬出來的鑑定報告蓋著官方戳章,而你的鑑定人是律師費高昂的個人專家。權威感的落差就是這樣產生的。這條給你一個少有人用的選項:請求法院去「囑託」一所大學、一個公會、甚至另一個政府機關來做鑑定或審查。借的不是個人聲望,是整個機構的公信力。當台大環工系出的鑑定報告擺在法官桌上,分量跟一位環工博士的個人意見不在同一個層次。但有個重點:鑑定書要由誰來說明,是被囑託的機關自己指定的,你沒辦法指名特定的人。看似失去控制,其實是借力打力,借的是這個機構整體的招牌。
行政訴訟法第161條為囑託鑑定之準用規定,當行政法院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時,準用第16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至第337條,並明定鑑定書之說明由受囑託機構指定之人為之,建立機構層級鑑定有別於個人鑑定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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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地位完全不同。個人專家意見書屬於私鑑定,法律上只是參考資料,法官可以不理。法院囑託的機關鑑定是法院鑑定,屬於正式證據方法,法官原則上必須具體交代為什麼採納或不採納。在技術性高的行政訴訟中,機構公信力遠大於個人權威。
不行。本條明確規定鑑定書的說明由被囑託機關自己指定人選。你只能聲請法院囑託某個機關,不能指定機關內的特定人員。這是為了維護機構鑑定的客觀性,避免淪為個人偏好戰。
三種反擊路徑:聲請鑑定機關指定的說明人到庭接受詰問、聲請再囑託另一個機關進行第二次鑑定、或請其他個人專家出具私鑑定指出原鑑定的方法論問題。攻擊重點是方法不對、資料不全、推論跳躍,而非單純結論錯誤。
規定法院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鑑定的準用程序,讓當事人借機構公信力取代個人鑑定,是行政訴訟證據程序的重要工具。
機關鑑定借整個機構公信力與資源、屬法院鑑定;個人私鑑定責任主體明確但僅供參考,法官可不理。
受囑託機關就鑑定書到庭說明所指定之人,由機構自行決定,當事人無法指名特定人員。
屬法院鑑定,是正式證據方法,法官原則上須具體交代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於準備程序階段向法院遞狀聲請,附上建議機關名單與選定理由,並說明機關層級鑑定的必要性。
依機構收費標準,部分技術性鑑定可達數十萬,聲請前須預先評估並準備費用。
盤點該技術領域有公信力的學術機構或公會,附上其過去相關研究或公開立場提高採納率。
聲請說明人到庭詰問、聲請再囑託他機關、或提個人私鑑定指摘方法瑕疵,攻擊重點放在方法而非結論。
技術性高、跨領域爭議用機關鑑定公信力強;單一爭點且需明確問責時個人鑑定較直接,視案件性質選擇。
| 比較面向 | 機關鑑定(本條) | 個人私鑑定 |
|---|---|---|
| 證據位階 | 法院鑑定,屬正式證據方法,法官須交代採否 | 私鑑定,僅供參考,法官可不理 |
| 公信力來源 | 整個機構招牌與資源 | 個人專家聲望 |
| 人選決定權 | 受囑託機關自行指定,當事人不能指名 | 當事人自行選任 |
| 責任主體 | 責任稀釋為機構責任 | 鑑定人具結負偽證責任 |
| 成本 | 可達數十萬,較高 | 相對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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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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