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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73 條(準文書)

  1. 1.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2.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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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73 條規定,錄音、影像、電子檔等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件準用文書規定,並可用呈現內容之書面加相符證明替代原件。

Q · LINE 截圖、錄音、影片在行政訴訟能不能當證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 173 條,錄音、影像、電子檔、照片等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準用文書的證據規則,與紙本文件同樣可作為法庭證據。若內容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如雲端伺服器資料),得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即可。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的 LINE 對話是不是證據?你手機裡的錄音檔呢?特斯拉的行車記錄影片呢?這些東西都不是傳統意義的「文書」(紙本書面),但都可以變成法庭證據,靠的就是這條。它說:與文書有相同效用的東西(錄音、影片、電子檔、照片、晶片資料)準用文書的規定。第二項更厲害:當這些東西需要「科技設備」才能呈現(影片要播放器、電子檔要電腦、區塊鏈紀錄要驗證工具),或者提出原件有困難(雲端伺服器資料不可能搬到法院),可以只提出「呈現內容的書面」加上「與原件相符」的證明。這就是為什麼你的對話截圖、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能在法庭上被接受。沒有這幾行字,整個數位時代的證據規則會崩潰。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73 條為準文書規定,將錄音、影像、電子檔案、照片等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準用文書之證據規則;當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時,得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構成數位時代行政訴訟證據的核心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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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截圖在法庭上真的有用嗎?對方說可以造假怎麼辦?

有用。行政訴訟法第 173 條把 LINE 訊息納入準文書適用範圍,與紙本文件有相同證據地位。對方說可以造假是泛泛抗辯,必須具體指出哪裡有問題(時間矛盾、內容不連續、字型異常)。內行人提示:截圖要連同前後對話、對方頭像暱稱與時間戳一起截,越完整越難被質疑為剪輯。

Q2錄音的內容能當證據嗎?是不是要對方同意才能錄?

能,錄音檔屬準文書範圍。自己參與的對話可錄(合法);未參與而偷錄涉違法(刑法第 315-1 條),但行政或民事訴訟仍可能被法院衡量採為證據。內行人提示:法庭呈現要附逐字稿並標註秒數,方便法官核對段落,採信度大幅提升。

Q3資料在伺服器或雲端,原件搬不到法院怎麼辦?

依第 173 條第二項,當原件提出有事實上困難,得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內行人提示:相符證明可用系統匯出報表加上負責人具結、第三方公證或鑑識報告,越客觀第三方背書越穩。

Q4行政訴訟法第 173 條是什麼?

準文書規定,讓錄音、影像、電子檔、照片等與文書效用相同之物件準用文書的證據規則,是數位證據進入行政法庭的大門。

Q5什麼叫準文書?

文書以外、但與文書有相同效用的物件,例如錄音、影片、電子檔,準用文書之證據調查與真偽核對程序。

Q6什麼叫與原件相符證明?

以呈現內容之書面替代原件時,須附證明說明該書面內容與原件一致,可用公證、鑑識或系統匯出具結強化。

Q7準文書跟勘驗差在哪?

準文書是把文書規則準用到非紙本物件;勘驗是法官親自感知標的並作成筆錄。影音類準文書常透過勘驗呈現。

Q8數位證據要怎麼提出才有效?

原樣保全(含時間戳、前後脈絡)→ 必要時第三方公證 → 製作呈現內容書面 → 附與原件相符證明 → 向法院提出並附譯文。

Q9電子檔怎麼證明與原件相符?

可用區塊鏈時間戳、第三方公證、電信業者函覆、系統匯出報表加負責人具結或數位鑑識報告。

Q10錄音檔在法庭怎麼呈現?

附逐字譯文並標註秒數,方便法官核對段落,不要只交檔案讓法官自己聽,採信度更高。

Q11原件在雲端搬不到法院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時可只提呈現內容之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無須搬移伺服器。

Q12準文書(§173)vs 民訴 363 準文書差在哪?

兩者概念相同、屬姊妹規定,分別適用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序,內涵一致可互相參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文書準文書(§173)勘驗
適用客體紙本書面文件錄音、影像、電子檔、照片等物件或現場狀態之直接感知
證據調查方式閱覽、提示準用文書規定+科技設備呈現法官親自感知並作成筆錄
原件替代原則提原本得用呈現內容書面+相符證明替代通常須就標的本身為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1条(文書に準ずる物件へ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4조(도면·사진·녹음테이프 등에 대한 준용)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66条(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 德國ZPO § 371a(Beweiskraft elektronischer Dokument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6(écrit électroniqu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1001(definitions of writings, recordings & photogra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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