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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74 條(勘驗準用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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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第164條至第170條的文書提出義務與不提出效果,於勘驗準用之,法院得強制提出物件供查看。

Q · 對方手上有關鍵物證又不肯交,行政訴訟能逼他拿出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74條,文書提出的整套規則(第164條至第170條)於勘驗準用之。這代表當關鍵物證在當事人或第三人手上時,法院不只能請求、還能依準用第168條命第三人提出,並依準用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者作成不利的法律推定。聲請時須具體說明書面證據為何不足、為何需要法院親自查看實體物件,必要性的釋明是法院決定是否發動的關鍵。

白話解讀

在法庭上,法官看不到的東西怎麼處理?最直接的方式是親自去看一眼,這叫勘驗(法官實地查看人、物、地點)。但勘驗的對象不一定在法院手上,可能在你手上、在對方手上、甚至在某個第三人手上。這時候誰有義務交出來?拒絕配合會怎樣?這條沒有重新寫一套規則,而是直接借用文書的那一套(行政訴訟法 164 至 170 條)。借用的不只是『要交』,還包括『不交的法律推定』,整套程序工具箱一次到位。對你來說,這代表你的關鍵物證如果在對方手上,你不是只能拜託,而是可以動用法院的強制力。

法律定性

勘驗準用,指行政訴訟程序中法院實地查看人、物、地點(勘驗)時,直接援用文書證據調查的整套規則(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包括當事人與第三人的提出義務,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時的不利推定效果,使勘驗從『請求配合』升格為具強制力的正式蒐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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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真的會親自出來勘驗嗎?

會,但通常要當事人聲請而且有必要性。法官時間有限,所以勘驗通常用在書面看不出真實狀況的案件(例如環保污染現場、違建範圍、機具運作)。聲請勘驗時要寫清楚『為什麼書面證據不夠』,這是法官決定要不要親自出動的關鍵,光寫『請鈞院前往勘驗』而沒有說明必要性,幾乎一定被駁回。

Q2勘驗時對方故意不配合(不開門、不讓進場)怎麼辦?

透過第174條準用第168條,法院可以對拒絕配合的一方做不利的法律推定。實務上這個推定的威力比直接強制執行還大,因為對方知道後面整個案件可能因為這個推定而輸掉。拒絕配合的代價遠高於配合的代價,這是律師說服當事人配合勘驗最常用的理由。

Q3行政訴訟法174條是什麼?

規定勘驗準用文書提出規則(第164至170條),含當事人與第三人的提出義務及拒絕的不利推定。

Q4什麼是勘驗?

法官親自實地查看人、物、地點,以發現書面證據無法呈現之事實的證據調查方法。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對未另設規定的事項,直接援用其他類似事項既有規則,等於借用整套程序工具箱。

Q6勘驗準用了哪些條文?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即文書提出義務與不提出效果的整組規定。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勘驗?

具體釋明書面證據不足與必要性 → 指明勘驗標的與持有人 → 聲請命提出 → 主張不利推定。

Q8物證在對方手上怎麼逼他交出?

依第174條準用第168條聲請法院命提出,無正當理由拒絕得作成不利推定。

Q9聲請勘驗書狀重點怎麼寫?

核心是寫清楚『為什麼書面證據不夠、為何需法院親自查看』,必要性釋明是過關關鍵。

Q10現場會持續變化(如灌漿覆蓋)怎麼辦?

併同聲請加速處理並命對方保留現場原狀,避免證物滅失。

Q11勘驗 vs 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法官親自查看可直接觀察之事實,鑑定是委由專家就需專業知識者提供意見。

Q12勘驗 vs 文書提出差在哪?

對象不同(物件 vs 紙本文書),但提出義務與不提出效果經本條準用後完全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2条(検証)—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經由民訴準用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 민사소송법 제364조 이하(검증)준용
🇨🇳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33条(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為證據種類)+ 现场勘验程序
🇩🇪 德國VwGO § 96 Abs. 1(Augenscheinseinnahme)i.V.m. ZPO §§ 371 ff.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79-183(vérifications personnelles du juge / transport sur les lieux)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34(a)(2)(entry onto land for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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