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168條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準用拒絕證言規定,第三人得以業務秘密、公務秘密、親屬關係等事由拒絕提出。
Q · 第三人被法院命提出文書,可以拒絕嗎?
可以。168條準用拒絕證言事由,有六種以上合法拒絕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68條,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準用第144至147條及第163條第2至5款。第三人可援引業務秘密(律師、醫師、會計師)、公務秘密、親屬關係自證己罪等事由拒絕。但「業務秘密」非萬靈丹,法院會權衡秘密保護與真實發現的利益,必要時命提出並加保密令。
這條看起來像條文索引,其實藏著「第三人可以拒絕提出文書的所有合法理由」。它說:第三人是否要提出文書,準用144到147條(關於拒絕證言的規定)和163條第2款到第5款(關於文書提出的免除事由)。翻成白話:如果你是被命提出文書的第三人,你不是只能乖乖交,你有六種以上的合法拒絕理由可以選,包括「文書涉及親屬間的事項」「會讓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涉及職業秘密(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涉及公務秘密」。如果你是聲請人,你要事先預判第三人會用哪條拒絕,並在聲請書中提早破解。這條才是真正的攻防棋盤。
行政訴訟法第168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拒絕證言(第144至147條)與當事人文書提出免除事由(第163條第2至5款)的規定,套用於第三人提出文書的義務,建立第三人得合法拒絕提出文書的事由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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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線:第一,聲請法院命提出並加保密令,限制使用範圍只在本訴訟中;第二,證明對造已主動引用過該類資料,等於部分放棄保密;第三,主張該底稿對案件有決定性影響且無其他證據替代,請法院依比例原則權衡。實務上同時走三條路線成功率最高。
可以。法院的裁定(命提出或駁回聲請)都可以抗告。抗告書中要針對法院的具體理由逐項回應,不要重複原本的聲請理由;法院說不重要,就具體論證為什麼重要並引用案件爭點分析。
依168條準用144至147條及163條第2至5款,第三人可援引親屬關係、自證己罪、業務秘密(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公務秘密等六種以上事由拒絕,但法院會就業務秘密與公務秘密進行利益權衡。
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準用拒絕證言(144-147條)及文書提出免除(163條2-5款),是第三人合法拒絕提出文書的依據。
把某條規定的內容比照適用於性質類似的事項,避免重複立法。168條就是把民訴拒絕證言規定比照用到第三人文書提出。
律師、醫師、會計師、心理師等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的專業人員,得援引業務秘密拒絕提出文書。
準用163條第5款公務秘密事由,且與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的逐項審查標準交織適用。
援引準用之拒絕事由(業務秘密、公務秘密、親屬關係、自證己罪),並依146條釋明拒絕理由。
聲請加保密令、證明對造已部分放棄保密、主張文件有決定性影響,三路線疊加施壓。
法院命提出或駁回聲請的裁定都可抗告,抗告書須針對法院具體理由逐項回應。
同時引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要求機關就每段內容逐項說明為何屬秘密,從兩方向施壓。
168條是把民訴拒絕證言規定準用到行政訴訟第三人文書提出,內涵相同,只是適用場域不同。
| 拒絕事由 | 保護法益 | 破解難度 | 突破點 |
|---|---|---|---|
| 親屬關係(144條) | 人倫信賴 | 高 | 原則不可突破 |
| 自證己罪(144條) | 不自證己罪 | 高 | 原則不可突破 |
| 業務秘密(144條) | 職業信賴 | 中 | 加保密令+部分放棄+決定性影響 |
| 公務秘密(163條) | 國家利益 | 中 | 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逐項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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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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