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67 條(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1. 1.行政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2. 2.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67 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得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且裁定前須讓第三人陳述意見。

Q · 聲請法院命第三人交出文件,法院一定會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67 條,法院要做兩層判斷:應證事實是否重要、聲請是否正當,兩者都成立才會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更關鍵的是第 2 項,裁定前法院必須給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人常在此主張文件不存在、屬營業秘密或無提出義務。在原始聲請書就預判並破解這些反駁,是核准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以為聲請了,法院就會命第三人交出文件嗎?不是。法院要做兩個判斷:第一,這份文件對案件「重要」嗎?第二,你的聲請「正當」嗎?兩個都過了,才會下裁定。更重要的是第2項:法院在裁定前,必須先讓第三人有機會說話。這個程序看似行政流程,其實是攻防戰的關鍵時刻。第三人會在這個階段提出各種理由:「文件不存在」「屬於營業秘密」「不在我這裡」。如果第三人的反駁有理,法院可能不下命提出的裁定。所以聲請人要預判第三人會怎麼反駁,提早在聲請書中破解這些反駁,才能在第三人陳述意見的這一輪過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67 條是行政訴訟證據調查的程序性規範,授權行政法院在應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時,以裁定命案外第三人提出文書;並要求法院於裁定前給予該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兼顧當事人取證需求與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認定「應證之事實重要」的標準是什麼?

看這份文件對案件爭點的影響程度。若能直接證明或推翻關鍵爭點(如行政處分作成的依據),重要性高;僅補強性證據則較低。聲請書要明確說明文件可證明哪個具體爭點,不要寫「對案件有幫助」這種模糊話。

Q2法院核准了,但裁定下來才發現文件根本不存在,怎麼辦?

你不會因此被處罰,但會影響後續舉證策略,法院通常會給補充其他證據的機會。實務上應在原始聲請時就做盡職調查(公開資料、企業登記、過往書面往來),確認文件合理可能存在再聲請;反覆撲空會降低法院對你後續聲請的信任。

Q3第三人主張營業秘密拒絕提出,聲請就一定失敗嗎?

不一定。法院會權衡真實發現的利益與秘密保護,常見作法是核准提出但加上保密令,限制文件僅得於本訴訟使用、不得對外洩漏。聲請人若在聲請書就主動提出可加保密令,能大幅提高核准機率。

Q4行政訴訟法 16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裁定命案外第三人提出文書的程序,要件是應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且裁定前須聽第三人意見。

Q5什麼叫「應證之事實重要」?

指該文件對案件爭點具關鍵影響,能直接證明或推翻爭點者重要性高,僅補強者較低。

Q6「聲請正當」是什麼意思?

指取證合於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非為拖延或騷擾第三人,且文件確與待證事實相關。

Q7第三人陳述意見機會是什麼?

第 2 項保障第三人在被命提出前先表示意見,可主張文件不存在、營業秘密或無提出義務。

Q8怎麼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先確認文件存在 → 聲請書寫明可證明哪個具體爭點 → 預先破解第三人拒絕理由 → 等候裁定。

Q9怎麼說服法院文件「重要」?

明確指出文件與具體爭點的關聯,避免「對案件有幫助」這種模糊話,附上合理存在的佐證。

Q10第三人陳述意見有多少時間回應?

法院通知時會定期間,實務上常 7–14 天,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法院可逕行裁定。

Q11文件涉及機密時該怎麼處理?

在聲請書主動聲明若涉機密可加保密令,限制文件僅於本訴訟使用,提高核准機率。

Q12行政訴訟法 167 vs 民訴 343 差在哪?

概念相通,167 用於行政訴訟向第三人取證,民訴 343/346 用於民事訴訟,效果條文略有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訴訟法 §167民事訴訟法 §343/§346民事訴訟法 §346民事訴訟法 §345/§349
規範對象行政訴訟中之案外第三人民事訴訟中之當事人/第三人
裁定前程序明文要求使第三人陳述意見命第三人提出前亦應使其有陳述機會
不從之效果依 §169 處罰鍰並得審酌待證事實對第三人科罰鍰、對當事人得認其主張為真實
費用第三人得依 §170 請求提出費用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3条(文書提出命令)(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7조(문서제출명령)(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德國§ 142 ZPO i.V.m. § 98 VwGO(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 durch Dritte)
🇺🇸 美國Fed. R. Civ. P. 45(subpoena duces tecum,對非當事人之文書提出命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