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67 條(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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