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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67 條(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2.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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