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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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9條,當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照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的原因消滅時,可以向所屬法院提出申請復職。這表示當公證人的停職期滿或停止職務的原因消滅後,有權向所屬法院申請恢復原職。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9條。
- 公證人名詞
- 停職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復職名詞
- 公證法 第 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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