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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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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時,得向所屬法院聲請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9條,當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照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的原因消滅時,可以向所屬法院提出申請復職。這表示當公證人的停職期滿或停止職務的原因消滅後,有權向所屬法院申請恢復原職。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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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時,得向所屬法院聲請復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