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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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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有責任隨時考查該法院及其分院對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的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表示法院的院長需要監督法院的工作進展情況,並確保案件的辦理不超過規定的辦案期限。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有效且及時地處理各類案件。

  • 刑事案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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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