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有責任隨時考查該法院及其分院對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的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表示法院的院長需要監督法院的工作進展情況,並確保案件的辦理不超過規定的辦案期限。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有效且及時地處理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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