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當院長需要徵詢行政事務處理或法律見解時,可召集相關職員舉行會議。該條款保障了院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時能夠取得有效的意見和討論,以確保公正性和合法性。這一程序的目的是促進法官之間的討論和協商,以達成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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