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根據法院及其分院事務的增減和業務的需要,擬定年度概算,提交司法院核辦。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處理案件以及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預算,並經司法院審核核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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