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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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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根據法院及其分院事務的增減和業務的需要,擬定年度概算,提交司法院核辦。這意味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處理案件以及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預算,並經司法院審核核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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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