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規定,當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將此情況陳報司法院。根據這項規定,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院長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該院的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代行職務。同時,該院需要向司法院報告此狀況。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即使院長暫時無法工作,法院的運作仍能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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