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院長可以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旨在提升審判業務和行政事務的效能。這條規定允許院長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例如,院長可以指定特定人員負責研究新的判例法規,設計改進審判程序,並審核相關文件和決定。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專業性和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