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4

快速跳轉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4條規定,院長可以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旨在提升審判業務和行政事務的效能。這條規定允許院長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例如,院長可以指定特定人員負責研究新的判例法規,設計改進審判程序,並審核相關文件和決定。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專業性和效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