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先核對分案清單,確認是否收到完整的卷宗,然後儘快送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智慧財產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書記官根據接收到的執行案卷清單點收了相關卷宗。接著,書記官將卷宗送交給負責該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讓他們核閱卷宗。這樣可以確保卷宗的完整性,以便後續的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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