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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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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書記官在接收執行案卷後,應該先核對分案清單,確認是否收到完整的卷宗,然後儘快送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智慧財產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書記官根據接收到的執行案卷清單點收了相關卷宗。接著,書記官將卷宗送交給負責該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讓他們核閱卷宗。這樣可以確保卷宗的完整性,以便後續的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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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