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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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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配置一至三名書記官來處理執行事務。這表示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指派書記官來協助處理執行事宜,例如協助收集執行所需的文件和證據,辦理相關的行政手續,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書記官的數量和分工則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依據案件的需要和工作負荷進行調配。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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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規定:「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