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配置一至三名書記官來處理執行事務。這表示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以指派書記官來協助處理執行事宜,例如協助收集執行所需的文件和證據,辦理相關的行政手續,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書記官的數量和分工則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依據案件的需要和工作負荷進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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