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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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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2. 2.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規定了執行事件完畢後的檔案歸檔程序。根據該條款第1項,完成執行的事件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如果有庭長的情況下,則應經庭長或指定的人員審閱。如果沒有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進行審閱。這意味著在執行事件完成後,必須經過審閱並核定之後,才可以進行檔案歸檔。 而根據該條款第2項,即使執行事件已經報結,但如果還有未了事務,卷宗則不得歸檔。這表示在一個執行事件雖然被報結,但如果還有未完成的事務,例如未完成的文件或程序,那麼相關的卷宗不能進行歸檔,需要繼續保留。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10年3月12日修正)第33條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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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