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規定了執行事件完畢後的檔案歸檔程序。根據該條款第1項,完成執行的事件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如果有庭長的情況下,則應經庭長或指定的人員審閱。如果沒有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進行審閱。這意味著在執行事件完成後,必須經過審閱並核定之後,才可以進行檔案歸檔。 而根據該條款第2項,即使執行事件已經報結,但如果還有未了事務,卷宗則不得歸檔。這表示在一個執行事件雖然被報結,但如果還有未完成的事務,例如未完成的文件或程序,那麼相關的卷宗不能進行歸檔,需要繼續保留。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10年3月12日修正)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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