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的規定,執行處配置的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配置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這意味著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指揮和監督,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