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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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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當事人繳納的款項、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相關規定處理。書記官應該製作一份書面通知單,連同收到的款項、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交給總務科的出納人員處理收付和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的事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修正)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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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