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當事人繳納的款項、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相關規定處理。書記官應該製作一份書面通知單,連同收到的款項、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交給總務科的出納人員處理收付和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的事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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