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是關於公設辯護人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如果有超過兩位公設辯護人,則需指定一位主任公設辯護人。第二項規定,公設辯護事務的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向院長請示並由院長決定;如果沒有指定主任公設辯護人,那麼分配的決定將由院長來做。 根據最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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