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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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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2. 2.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是關於公設辯護人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如果有超過兩位公設辯護人,則需指定一位主任公設辯護人。第二項規定,公設辯護事務的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向院長請示並由院長決定;如果沒有指定主任公設辯護人,那麼分配的決定將由院長來做。 根據最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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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