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39

快速跳轉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公設辯護人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院長的行政監督。這表示院長有權監督公設辯護人的行政業務,確保其遵守法規並恪守職責。例如,如果公設辯護人在辯護案件中有不當行為或失職行為,院長可以對其進行監督、追責或處分。這種監督制度有助於維護法院的專業和公正形象,確保公設辯護人在執行工作時遵守法律道德標準。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