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規定,法院的責任是指定特定人員來處理辯護案卷的編訂保管等事項。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有專門負責管理辯護案卷的人員,並確保案卷的編訂和保管工作得到適當的處理。這樣做是為了保證辯護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便當事人在需要時可以正確查閱案卷內容。例如,法院可以指派書記或秘書等人員負責進行辯護案卷的編排和保存工作,以確保這些重要的資料得到適當的管理和儲存。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法院的辯護工作順利進行,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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