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1條指出,公設辯護人在辯論結束後應於翌日前將製作完成的辯護書送交給院長核閱。這表示公設辯護人需要在辯論結束後盡快完成辯護書的製作,並在翌日前送交給院長審查核閱。 例如,假設某刑事案件的庭審於97年12月24日結束,公設辯護人應在97年12月25日前將辯護書提交給院長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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