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的職責和分配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當司法事務官人數超過兩人時,需要設置一名主任司法事務官來監督該處的事務。而根據第2項,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提請院長決定;若未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則由院長直接決定分配方式。 相關範例: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例,當該法院的司法事務官人數超過兩人時,院長會指派一位主任司法事務官來監督該法院的各項事務。主任司法事務官會負責協調和管理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分配,並提請院長做出相應的決定。若該法院未設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則由院長直接決定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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