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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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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項規定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的行政監督權限,即院長對司法事務官進行行政監督。這意味著司法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院長的指導和管理。具體來說,院長可以監督司法事務官的工作,確保其遵守法律和程序,並有效執行其職責。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品質和效率,同時維護法院的正常運作。這項規定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解釋文件或指南,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實際運作案例或公告。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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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