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項規定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的行政監督權限,即院長對司法事務官進行行政監督。這意味著司法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院長的指導和管理。具體來說,院長可以監督司法事務官的工作,確保其遵守法律和程序,並有效執行其職責。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品質和效率,同時維護法院的正常運作。這項規定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解釋文件或指南,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實際運作案例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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