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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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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若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
  2. 2.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8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條,當司法事務官因某種原因無法處理配受的事務時,應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核准,將該事務交給下一位符號較低的司法事務官處理。如果接替處理該事務的司法事務官也因某種原因無法辦理,則同樣的程序應適用。如果所有次序在次代理以下的司法事務官都無法接替處理時,則應由院長指定一名司法事務官來辦理該事務。 根據第2條,司法事務官根據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時,應相應地增加或減少案件數。也就是說,如果他們接手處理新的事務,則應增加相同數量的案件;如果他們將事務轉移給其他人,則應減少相同數量的案件。 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示例:由於法規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48條可能有所變動,我們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法規以獲得最準確的信息。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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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