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審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技術審查官兼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規定,當技術審查官超過兩人時,可以設置主任技術審查官,並且可以根據專業分組進行辦事,專業分組的情況下,會設置組長,組長的職位會由技術審查官兼任。根據這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專業領域進行分組,每個分組都有一位組長來統籌工作,組長一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例如,當辦理一個智慧財產案件時,法院可以根據技術的類別分成不同的組,每個組由一位組長來負責指導、協調各種技術審查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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