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規定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這意味著在月底時,司法事務官需要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整理成列表的形式,並按照規定將該列表送交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以及院長進行查閱和核閱。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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