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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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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規定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這意味著在月底時,司法事務官需要將本月份的事務收結情形整理成列表的形式,並按照規定將該列表送交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以及院長進行查閱和核閱。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5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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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